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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許,騎乘車號....。」
應補充為「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許,無駕駛執照而騎乘車號....。」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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