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貳台(IC板貳塊)、新臺幣貳佰叁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補充「機具內賭資新臺幣二百三十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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