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交簡,128,200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交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証據部分關於「被告甲○○之自白及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更正為「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酒後駕車及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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