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交簡,132,2001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交簡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仍飲用酒類飲品,已達不能安....。」

應更正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晚二十二時許,在新竹縣尖石鄉某路邊攤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

及証據部分應補充「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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