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秩,27,2001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東秩字第二七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東警刑秩字第一六八一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拘留貳日。

扣案吸食過之強力膠塑膠袋貳個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十二時二十分。

(二)地點:新竹縣竹東鎮○○路○段大同汽車教練場旁。

(三)行為:先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甲○○所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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