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秩,28,200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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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竹東秩字第二八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九十)橫警刑社字第一三九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強力膠肆條、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晚二十二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山鄉○○路橫山國中前公路上。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甲○○所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件裁罰主要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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