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簡,149,200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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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竟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在新竹縣竹東鎮○○里○○路一三四巷內富貴園林工地,以日薪新臺幣一千元之代價,僱用國豪玻璃工程行合法申請聘僱卻擅自在外自行打工之澳門籍居民留典著從事門窗安裝及水泥之工作,迄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晚二十時許,為警在新竹縣竹東鎮○○里○○路一三四巷二十一弄十二號查獲。

二、証據部分除補充「証人洪朝鎮之証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係國豪玻璃行合法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於核准期間自行在外打工乙節,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及証人洪朝鎮之証詞,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之罪,聲請人認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聘僱未經許可之澳門居民,尚有誤會,應予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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