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簡,154,20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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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瓶加變電器壹組、電魚桿壹支、魚網壹支及變賣漁獲物所得新台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電瓶加變電器壹組、電魚桿壹支、魚網壹支及變賣漁獲物所得新台幣二百元,均應依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漁業法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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