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簡,155,200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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