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簡,157,2001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此方式盜用「遠傳公司」電信設備通信。」

應更正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此方式盜用遠傳公司電信設備通信,通話費高達新臺幣二萬三千二百三十元。」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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