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吳萬寶)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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