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簡,169,200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持有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共重叁拾壹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其中因麻藥、妨害公務案件,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十月確定,經合併執行於八十九年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三公克....旋於翌日凌晨三時許....。

」應更正為「其中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共重三十一點九五公克)....旋於翌日凌晨五時許,....。」

及証據部分關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三公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十)陸(一)0000000號毒品海洛因鑑定通知書」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共三十一點九五公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十)陸(一)0000000六號品海洛因鑑定通知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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