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簡,170,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七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十字弓、箭各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買受公告查禁之十字弓一支」更正為「買受公告查禁之十字弓、箭各一支」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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