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簡,171,200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夜間,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刀械手指虎壹把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檢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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