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東簡,173,2001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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