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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一五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警一分刑秩字第○○六六三號移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二月一日止。
(二)地點:新竹市○○路、北門街口。
(二)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易爆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易爆物品(如附表所示)均扣案可稽。
(三)違反社會秩序法案件現場記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汪淑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名 稱 │ 數 量 │ 名 稱│ 數 量 │
├──────┼──────────┼───────┼─────────┤
│神奇飛彈 │四盒十一支 │奇花陣煙火 │ 一箱 │
├──────┼──────────┼───────┼─────────┤
│天文星 │四大包、四小包 │九九如意 │ 十五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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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力砲 │一大盒七小盒 │喜年來 │ 二十三支 │
├──────┼──────────┼───────┼─────────┤
│火樹銀花 │二盒 │小飛龍 │ 一盒 │
├──────┼──────────┼───────┼─────────┤
│吐龍珠 │五十九支 │六六大順 │ 二盒 │
├──────┼──────────┼───────┼─────────┤
│金剛棒 │四盒 │小霸王花 │ 三盒十一支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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