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秩,15,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一五號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警一分刑秩字第○○六六三號移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二月一日止。

(二)地點:新竹市○○路、北門街口。

(二)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易爆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易爆物品(如附表所示)均扣案可稽。

(三)違反社會秩序法案件現場記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汪淑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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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數          量    │ 名         稱│  數         量   │
├──────┼──────────┼───────┼─────────┤
│神奇飛彈    │四盒十一支          │奇花陣煙火    │ 一箱             │
├──────┼──────────┼───────┼─────────┤
│天文星      │四大包、四小包      │九九如意      │ 十五盒           │
├──────┼──────────┼───────┼─────────┤
│霹力砲      │一大盒七小盒        │喜年來        │ 二十三支         │
├──────┼──────────┼───────┼─────────┤
│火樹銀花    │二盒                │小飛龍        │ 一盒             │
├──────┼──────────┼───────┼─────────┤
│吐龍珠      │五十九支            │六六大順      │ 二盒             │
├──────┼──────────┼───────┼─────────┤
│金剛棒      │四盒                │小霸王花      │ 三盒十一支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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