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秩易,1,2001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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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秩易字第一號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七二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八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八千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 明 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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