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簡,621,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在九十年五月九日十二時十五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訪問紀錄表在場人欄位下方偽造之「葉日全」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壹枚;
在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十七時二十五分偵訊(調查)筆錄(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四三號偵查卷)內筆錄第二行偽造之「葉日全」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應補充、更正為「::::,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十二時十五分,在桃園縣龍潭鄉○○路一四○巷二號內,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訪問紀錄表在場人欄位下方偽造「葉日全」署押(含簽名及指印)一枚;

接續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十七時二十五分,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接受偵四隊警員訊問時,在偵訊(調查)筆錄(均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四三號偵查卷)內筆錄第二行偽造「葉日全」署押(含簽名及指印)一枚,足以生損害於葉日全及偵查機關查緝嫌疑犯、通緝犯之正確性。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在九十年五月九日十二時十五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訪問紀錄表在場人欄位下方偽造之「葉日全」署押(含簽名及指印)一枚;

在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十七時二十五分偵訊(調查)筆錄(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四三號偵查卷)內筆錄第二行偽造之「葉日全」署押(含簽名及指印)一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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