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竹簡附民,9,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竹簡字第五○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