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簡附民上,6,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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