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02,20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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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О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八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叁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在新竹市○○路四十七號十二樓之一,查獲被告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吸用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八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

查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零點八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七號,見偵卷第十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五零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二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上開偵卷第三十四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八號,見偵卷第十六頁),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淨重零點零九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六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出具之刑鑑字第二五三四一號鑑驗通知書,見偵卷第八十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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