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11,20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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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四五九號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二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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