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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五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三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柒公克、第三級毒品FM2(Flunitrazepam)三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時四十分許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三級毒品FM2案,經查被告前因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經強制戒治期滿,已於九十年八月三日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三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七公克、FM2三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著有明文,且同法第四十條復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FM2分別為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七公克、FM2三顆(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四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九號影印卷第二十五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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