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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四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經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通緝到案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三日(聲請書誤載為八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
本件被告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係於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前所為,應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0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五號偵查卷第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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