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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九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六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將被告送強制戒治,嗣又經本院裁定將被告停止戒治並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迄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保護管束期滿,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八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六號偵查卷第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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