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25,2001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一二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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