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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九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毛重零點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四號),惟扣案之海洛因毛重零點五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五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六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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