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30,200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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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三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九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二十時二十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街七二號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並扣得海洛因毛重零點二公克等物。

該被告業因強制戒治期滿而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九號),惟前揭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四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八八號卷第九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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