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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一八四四公字第五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蔡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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