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44,200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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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五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某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街一九八巷一弄一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號為不受理判決),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四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六點九公克。

惟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八三號,見偵卷第三十一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六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上開偵卷第三十四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六點九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三九號,見偵卷第三十二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蔡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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