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62,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0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公克、第三級毒品FM2(Flunitrazepam)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在新竹市○○街處,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及)持有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及第三級毒品FM2二顆等物。

該被告業經保護管束期滿,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FM2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著有明文,且同法第四十條復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FM2分別為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FM2二顆(八十九年安保管字第二0一號、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0四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七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麗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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