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67,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敏熙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蔡敏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蔡敏熙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麗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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