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72,200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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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五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七十二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不特定人,嗣經警於九十年一月八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其住處當場查獲安非他命零點九公克等物,此部分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安非他命零點九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惟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九公克,雖係違禁物,然本案被告於上開時日遭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新竹市衛生局竹市衛六字第一六一○號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附於偵查卷可憑,是被告尚涉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由聲請人偵辦中,該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係施用毒品案件之證物,且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三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暨本院調閱之前開裁定附卷可參,本案所犯施用毒品案件亦應由聲請人提起公訴予以刑事處分,揆諸首開說明意旨,上開扣案物僅能於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判決時,附隨於主刑之裁判並宣告之,尚無從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麗 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秀 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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