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88,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三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九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肆公克、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九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四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點五公克)及0點三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分別重0點四公克、0點三公克;

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一二、四六五號,扣押物品清單分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七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三號偵查卷第十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