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89,2001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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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七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點一六公克,包裝重0點一九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一六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一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二十四頁),有該局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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