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96,200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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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

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

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四九二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執憲字第二四八四三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三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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