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新竹市○○路五一巷二一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被告前揭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八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八號偵卷第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