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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十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四九六巷七弄十六號後門自小貨車內,查獲被告甲○○(其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零點五公克。
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五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八一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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