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43,200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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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柒點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捌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時許,在新竹市○○○街十八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點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八點八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

前開扣案物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點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八點八公(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六三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八七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三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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