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44,200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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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參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貳支(量微無法與之分離),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移送之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三七公克、含海洛因之香煙二支等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三七公克(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一九號,見偵卷第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三0公克,包裝重0點二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偵卷第三十七頁)。

另扣案香煙二支因摻有微量海洛因(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七九一號,見偵卷第十七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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