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63,200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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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十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肆點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毛重壹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海洛因四點四公克、大麻一點三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一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四點四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毛重一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六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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