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77,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