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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0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甲○○因犯走私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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