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207,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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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參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月七日止,連續在不詳地點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年一月七日在新竹市○○路五百十八巷口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一公克),該被告經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鈺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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