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93,200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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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移送之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查扣之毒品海洛因0點六公克,係警方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晚間十時四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六六五號查獲。

(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六公克(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一八號,扣押物品清單參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五號偵卷第二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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