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訴,220,20011116,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及同年九月二十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認其多次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等之放火罪,事證明確,有反覆實施同一放火罪之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珮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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