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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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