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重訴,5,200111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徐國楨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