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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及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遺棄屍體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延長羈押迄今,且均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甲○○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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