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重訴緝,1,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一號、第七八二二號、第九七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中旬,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五二六巷十一號同案被告陳建智(此部份業已審結)租處,為清償積欠陳建智新台幣四十八萬元之債務,乃交付陳建智海洛因毒品約一六二點三0公克(含包裝重六點九二公克)、純度百分之十八點五五、純質淨重三0點一一公克以抵償賭債,因認被告甲○○涉有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因吊頸窒息死亡,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五月二日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附於本院九十年度他字第二號調查通緝犯卷內可資佐證。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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